保安失職被辭退 不服仲裁起訴至法院 |
時間:2024-05-08 20:26:52 來源:生活連線 作者:陽湖網(wǎng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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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武進法院審理了兩起勞動糾紛案件,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、勞動者合理維權(quán),共同構(gòu)建和諧有序的用工環(huán)境,來看報道。 畢某于2017年9月2進入常州同泰高導新材料有限公司處從事保安工作,期間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,2021年1月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。2022年11月12日,常州同泰高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畢某出具了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,以“2022年7月-9月期間發(fā)生多次偷盜事故,畢某未盡保安職責,存在嚴重失職行為,造成公司巨大損失”等為由,對其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。無獨有偶,劉某某也因為相同的原因被就職的公司辭退。 武進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法官助理
張璐:兩名保安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高溫費
年休假工資,仲裁結(jié)果僅支持了高溫費差額、年休假工資,兩名原告不服仲裁結(jié)果,訴至武進法院。 武進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巡回法庭庭長
汪麗英:保安不等于門衛(wèi),保安應在工作中自覺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工作人員,負有維護單位安全、防范失竊等職責。這兩起糾紛中,兩名保安人在崗期間發(fā)生多起被盜事件,持續(xù)時間長,偷盜頻次高,涉案金額大,可見保安人員在工作期間均未盡到晚間安全巡查的基本職責,以致盜竊者頻繁作案,進而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(jīng)濟損失,依據(jù)這兩名保安的嚴重失職行為,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亦在情理之中。 法官提醒,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(quán)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基本權(quán)利,司法實踐中,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(quán)常常和勞動者的合法權(quán)益發(fā)生沖突,考慮到勞動用工實際的復雜性,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(quán)應遵循合理、限度和善意的原則,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最嚴厲的懲戒措施,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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