哺乳期遭辭退?法院判賠償! |
| 時間:2021-05-24 20:33:51 來源:生活連線 作者:陽湖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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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常州中院召開新聞發(fā)布會,聚焦各界普遍關心的勞動爭議糾紛問題,就常州法院的經驗做法及典型案例予以發(fā)布,來看報道。 【字幕】案例一 闕某2018年7月18日入職某公司擔任出納,2019年6月4日生育一女,產假結束回到單位后,主要從事輔助出納工作,2020年1月14日,公司以闕某行為嚴重違反單位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向闕某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,闕某不服,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,仲裁委終結審理后,闕某訴至法院,要求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,并愿意就職人事行政空缺崗位。 常州中院民三庭庭長
高淑琴 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不能因為結婚,懷孕 產假
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服務協(xié)議,用人單位在闕某哺乳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那么闕某除了可以要求單位繼續(xù)履行合同,或者可以主張賠償金之外,這兩項其實是屬于勞動者均可以主張的訴訟請求,還可以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期工資、醫(yī)療費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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